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与上海海事大学联合举办《海商法》修订之海上保险合同主体专题研讨会

来源:浦江教育出版社 撰稿:新闻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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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由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海事大学主办,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中国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海商法》修订之海上保险合同主体专题研讨会在上海浦东顺利召开。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协会,中国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人保、太保、国寿财、平安、中再、中远海自保、华泰、申能、东海航运保险等保险公司代表,多位海事海商律师,大连海事大学兴海特聘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教授、专家等莅临参会。







航运保险



航运保险是现代航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航运企业经营稳定、促进全球贸易畅通、提升我国航运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国际海事法律环境复杂多变,国内航运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航运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亟待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兼顾我国航运保险的实务需求,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因此,本次会议旨在深入探讨《海商法(修订草案)》中,是否需要在海上保险一章中引入投保人概念。

协会秘书长
就会议主旨进行了介绍,表示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现有法律框架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地为行业创新、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提供法律支持。此次研讨会不仅是一次学术和实务界的交流契机,也是推动航运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
就此次《海商法》修订背景和本次海上保险合同主体问题进行了介绍。初校长指出,本次研讨会特别聚焦海上保险合同主体问题,这一问题关乎航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主体责任划分以及行业内的公平竞争,需要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给予充分重视。他特别指出,现有法律体系在某些方面未能与保险实务对接,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因此,修订《海商法》不仅要结合国际经验,吸收先进法治理念,更要考虑我国航运保险行业的实际需求,呼吁与会专家凝聚共识、加强合作,为我国航运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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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阶段

与会专家结合国际立法经验和国内实务需求,围绕海商法是否要引入投保人概念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实务专家普遍认为应该尝试引入投保人概念,目前海商法仅出现被保险人概念。但目前航运保险的实务操作中,投保人的身份已经普遍存在,且无论是行业监管还是保险法,都对投保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英国海上保险法虽然没有投保人概念,但是通过代理制度来解决为他人利益投保。这也和英国发达的中介市场相适应。法律专家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一方面这么多年海商法没有投保人概念,也并没有给业界带来大的困扰,大家已经形成习惯。另外一方面,修法需要慎重,需要考虑国际贸易下不同场景以及和国外衔接问题。而目前的水险条款中,也没有投保人概念。


与会专家围绕海上保险合同主体界定问题深入探讨,畅所欲言,并就投保人概念的适用性、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分、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研讨既涵盖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适配性问题,也对比了北欧、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实践,力求为《海商法》修订提供具有国际视野、契合国内实务的科学建议。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航运保险行业对《海商法》修订的理解,也为推动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协会与上海海事大学将持续深化法律与保险业务的融合,推动法律制度创新与行业实践发展同频共振,助力航运保险行业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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